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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2024 年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条件检查情况的通报
  • 来源: 新余市财政局
  • 作者:政府采购指导科
  • 发布时间: 2025-02-05 15:48

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 管理,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规定,2024年5月27--31日,新余市财政局开展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和从业 条件检查工作。现就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检查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成立了检查工作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要求,对随机抽取的102023年以来代理过新余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代理机构从业条件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及其他。

检查组现场检查营业执照、中国政府采购网名录登记信息、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专职从业人员有效培训合格证明及


社保证明、委托代理协议、采购文件档案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类,填写检查工作底稿,与被检查单位充分沟通并由被检查单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总体来看,各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次检查较为重视,积极主动配合检查,及时完整提供检查所需档案、资料,保障了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大部分采购代理机构都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条件,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较为健全,录音录像设施配备基本齐全,采购文件档案保存较为完整,但检查过程仍然发现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

二、检查发现的问题

1.名录登记信息未及时更新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七条规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相关名录登记信息如评审场所、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未及时更新,不符合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协议不规范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具体、不全


面,协议形式不规范,如协议内容缺少项目档案保存事项、协议签订时间未明确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3.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完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一条规定“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的有效证明材料不完整,如部分人员缺少社保缴纳证明、部分人员政府采购培训证书过期。

4.评审现场录音录像缺失,档案管理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四条规定“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检查发现,部分代理机构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未装订存档,采购档案内容不完整,如缺失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资料,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不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关要求

1.立行立改,及时整改反馈

针对检查发现问题,我局已发出整改通知书,相关代理机构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务必高度重视、立行立改,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

2.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

未被检查但正在我市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新余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对照本次通报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类似情况的要及时整改。

3.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各代理机构应加强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学习,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提升执业水平,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我局将强化日常监管,在备案审批、投诉处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实行动态监管,对整改不到位、反复出现违规问题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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