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新余市财政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5-02-05 15:56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2024 年 9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市财政局开展了市本级采购人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大多数采购人能够严格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采购活动等方面总体较为规范,但在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及相关规定
( 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在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评审总得分。
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 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 号),项目采购 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 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部分采购项目在采购公告的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 要求”缺项,公告内容不完整。
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 2020 年版)》(财办库〔2020〕50 号),采购公告“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格式条款中应当包括 3 部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不能缺项。
(三)采购文件编制不科学。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方案合理、基本合理、内容不全以及优、 良、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 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 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四)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部分采购项目未在法定时间内 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计划备案后执行变样。在某广播系统改造项目中, 采购人报财政部门采购计划备案为不见面开标,而实际执行却为见面开标,擅自改变采购计划备案内容。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 25 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
二、有关要求
(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是深化政府采购 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 购提质增效、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各采购单位 要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新余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余财购〔2022〕19 号)要求,真正把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抓好问题整改。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 已印发整改通知,各被检查单位要压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到位。 未被检查的单位,应对照本次通报的问题认真开展自查,对存在 类似情况的要及时整改,同时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形成长效机制。市直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健 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业务指导, 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