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市财政局
- 作者:政府采购指导科
- 发布时间:
2024-12-16 17:06
新余市财政局关于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99号提案的答复
简菊生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99号提案《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代理机构管理》已收悉,感谢您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关注。对此,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采购业主指定代理机构存在弊端”问题和“采用招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确定第三方代理机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二、关于“人为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障碍”和“采购需求和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问题。
1、2023年2月,市财政局聚焦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联合市公安局等六部门出台了《新余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专班,发现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供应商恶意串通投标、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58个,涉及采购项目28个,采购人22家,采购代理机构14家,评审专家14名。目前,已依法对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4家采购人给予警告、4家采购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恶意串通投标的2家供应商给予项目采购金额的8‰~10‰的罚款;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3名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未按照规定评审操作失误的、未按时参加项目评审迟到15分钟以上的11名专家给予责令改正处理,其中1名专家禁止六个月内参加评标;对涉及其他轻微违法违规问题的22家采购人、14家采购代理机构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对16家采购代理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的违规收费5.8万元进行了清退。
2、2023年12月新余市财政局新余市公安局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并认真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市财政局一直聚焦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痛点难点,不断强化政府采购监管,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三、关于“代理机构评审不独立评分难公正”问题和“限制同一评审专家在一个年度内参加同一代理机构的评标次数”建议。
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4〕6号)第五条规定:“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基本因素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设置,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建设运行,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立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第十八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且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网络终端免费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专家都是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外,“限制同一评审专家在一个年度内参加同一代理机构的评标次数”与目前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政策规定不符。
四、对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进一步加大代理机构监管”的建议。
近年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不见面开标,公开招标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全面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推行四方信用评价等。与此同时,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开展了新余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每季度在市财政局官网公示代理机构从业情况。
在《2024年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到“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以及“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督管理,修订完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范代理机构代理、评审专家评审行为,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水平,不断完善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加强政府采购四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您提出的这些建议,对我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具有很好的指导参考作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政府采购各项改革政策落地,持续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五、关于“进一步提升评标的公开度,对政府采购的评标
过程进行视频直播”的建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目前“对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进行视频直播”无相关法规政策依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能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真诚欢迎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
新余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8日